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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油气现货交易业务的 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6 点击数:1149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新疆推进能源综合改革的复函》(国能法改〔2016〕271 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克拉玛依市开展新疆油气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发改能源〔2017〕446 号)精神,积极承接国家油气资源市场化改革任务,充分发挥油气交易平台作用,引导油气交易业务“线下”转“线上”,做大平台油气交易规模,构建全新油气产业链条,以油气贸易吸引资金流、物流、人才流、信息流等资源,逐步发挥产业集聚效应,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动我市升级转型,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依据《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四十条》(克肺炎防控发〔2020〕89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克拉玛依市纳税申报、具有合格资质且成为新疆中亚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的独立法人及交易平台。

第二条 会员企业支持标准

(一)经营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 1 千万元以上、1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45 万元的支持。

         现货年交易额 1 亿元以上、5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 250 万元的支持。

         现货年交易额 5 亿元以上、15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 750 万元的支持。

现货年交易额 15 亿元以上、30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 1500 万元的支持。

(二)突出贡献奖励

对引进油气交易领军企业、重大油气产业项目以及对克拉玛依油气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等上述措施不能覆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三条 交易平台支持标准

为鼓励交易平台运营,按照交易平台完成年度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财政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流程

(一)资金来源

本措施支持资金来源为会员企业在我市新疆中亚商品交易中心进行油气交易所形成的克拉玛依当地财政贡献。

(二)兑现主体

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本政策所列支持资金由会员企业注册登记地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三)兑现流程

支持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每年 1 月和 7 月,由交易中心对会员企业形成地方贡献情况及现货交易额进行统计,并提出财政支持意见,报送至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各区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 15 日内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 10 日内向交易企业完成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 本措施所指交易总额均为单个企业在交易中心单边交易额,如买卖数额不对等,则以较大数额为准,不重复享受。

2.现货交易会员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收回支持资金。

3.对于意向落地克拉玛依且成为交易中心会员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在资料真实完备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给予优先审批。

4.对于享受主体在克拉玛依油气产业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开展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的,参照《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四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5.本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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